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5號
原 告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
被 告 奕伸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智傑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:
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475,678 元(計
算式:2,141,678 +34,000+600,000 +1,100,000 +600,
000 =4,475,678 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,352元,扣除
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4,852元。
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梁馨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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