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975號
PCDV,107,補,975,201806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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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75號
原   告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
被   告 奕伸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智傑 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  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  :
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475,678 元(計
  算式:2,141,678 +34,000+600,000 +1,100,000 +600,
  000 =4,475,678 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,352元,扣除
  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4,852元。
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馨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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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奕伸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