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973號
PCDV,107,補,973,201806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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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73號
原  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
被   告 聖基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薛論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叁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
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于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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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聖基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暐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基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