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953號
PCDV,107,補,953,201806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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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53號
原   告 顏璻珊 
被   告 王麟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947,418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0,3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忠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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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