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0號
原 告 賴光明
賴欽明
賴忠明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簡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原告並應於該補正狀為與起訴狀相同之簽章),並依該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 節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該款所稱之「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 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, 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。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 訴,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,所表明訴之聲明(給付內 容及範圍)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,均必須明確一定、具體 合法、適於強制執行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判決 參照)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。二、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1 、2 項記載:「被告等5 人因 繼承賴朝協遺產等所應交付土地所有權予原告新北市○○區 ○○段000 號(原中華段138-2 號)其中原法院確定判決原 告為所有權者(如證二所示)等其中300 坪土地事共應或返 還即該已合意由法院分割交付土地事」、「給付返還土地或 更賠償或其中:賴簡葉應賠償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為19089 元300 坪或各五分之一合共多少元?賴錫麟應賠償公告地價 每平方公尺為19089 元300 坪或各五分之一合共多少元?賴 明燦應賠償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為19089 元300 坪或各五分 之一合共多少元?賴明枝應賠償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為1908 9 元300 坪或各五分之一合共多少元?賴秀梅應賠償公告地 價每平方公尺為19089 元300 坪或各五分之一合共多少元? 」等語,惟上開訴之聲明尚無從知悉原告所請求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究係為何,原告究係欲請求被告將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交付予原告, 或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,或請求分 割系爭土地,抑或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、賠償金額為若
干元等,均未具體明確表明,不合於起訴必備程式。且依原 告所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示,該土地面積僅有153.71 平方公尺(約46.5坪),與原告陳稱系爭土地其中300 坪等 語不符,則原告所稱「系爭土地其中300 坪土地」究係指何 地段何地號土地等節,亦有未明。況原告復未於起訴狀記載 訴訟標的價額,致本院亦無從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(原告並應於該補正狀為如起訴狀同一之簽 章)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 1 節、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。
三、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芝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