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932號
PCDV,107,補,932,20180613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32號
原   告 黃勢竣
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
      蔡承翰律師
被   告 吳憶祖(即黃懷萱之繼承人)
      吳憶嘉(即黃懷萱之繼承人)
      吳芊芊即黃芊芊(即黃懷萱之繼承人)
共   同
法定代理人 吳冠正
被   告 張世偉即黃世偉(即黃懷萱之繼承人)
      張世寶即黃世寶(即黃懷萱之繼承人)
共   同
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
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
。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
)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,是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核定之。
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查詢系爭
不動產之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,土地暨建物部分約為每平方公
尺新臺幣(下同)98,269元【計算式:(99,813+96,724 )÷2=
98,26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、停車位1 個平均約為【計算式:
(170 萬元+160萬元)÷2=165 萬元】,故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
格為19,400,933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。則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19,400,9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,808 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6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柏樺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 不 動 產 之 內  容   │ 交 易 價 格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(│⑴土地暨建物部分:     │
│  │面積:2637.12 ㎡,建物部分之權利│ (70.83 ㎡+6.14 ㎡+6.47 ㎡│
│  │範圍:482/100000、停車位部分之權│ )×98,269元/ ㎡=8,199,565│
│  │利範圍:1/100000)暨其上同段3156│ 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│
│  │建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000 ○○   ○
○  ○區○○街00號8 樓,層次面積70.83 │⑶小計:8,199,565+1,650,000=│
│  │㎡、附屬建物陽台面積6.14㎡及雨遮│ 9,849,565元        │
│  │面積6.47㎡,權利範圍:1/1 ,含共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有部分同段3362、3363、3364建號及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停車位1 個)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(見本院107 年度重司調字第104 號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卷第25、66頁)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(│4.94㎡×98,269元/ ㎡×1/278=│
│  │面積:1033.96 ㎡,權利範圍:1/10│1,746 元          │
│  │0000)暨其上同段3080建號建物(即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門牌號碼: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694 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巷27號,面積4.94㎡,權利範圍:1/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278 ,含共有部分3081建號)   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(見同卷第25至26頁、第66至66頁反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面)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(│⑴土地暨建物部分:     │
│  │面積:2637.12 ㎡,建物部分之權利│ (68.72 ㎡+4.63 ㎡+7.02 ㎡│
│  │範圍:465/100000、停車位部分之權│ )×98,269元/ ㎡=7,897,876│
│  │利範圍:1/100000)暨其上同段3089│ 元            │
│  │建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000 ○○   ○
○  ○區○○街00號8 樓之1 ,層次面積68│⑶小計:7,897,876+1,650,000=│
│  │.72 ㎡、附屬建物陽台面積4.63㎡及│ 9,547,876元        │
│  │雨遮面積7.02㎡,權利範圍:1/1 ,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含共有部分同段3362、3363、3364建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號及停車位1 個)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(見同卷第73、114 頁)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 │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(│4.94㎡×98,269元/ ㎡×1/278=│
│  │面積:1033.96 ㎡,權利範圍:1/10│1,746 元          │
│  │0000)暨其上同段3080建號建物(即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門牌號碼: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694 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巷27號,面積4.94㎡,權利範圍:1/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278 ,含共有部分3081建號)   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(見同卷第73頁反面至第74頁、第11│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4至114 頁反面)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計│                │9,849,565 元+1,746元+9,547,8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│76元 +1,746元=19,400,933元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