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2號
原 告 黃勢竣
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
蔡承翰律師
被 告 吳憶祖(即黃懷萱之繼承人)
吳憶嘉(即黃懷萱之繼承人)
吳芊芊即黃芊芊(即黃懷萱之繼承人)
共 同
法定代理人 吳冠正
被 告 張世偉即黃世偉(即黃懷萱之繼承人)
張世寶即黃世寶(即黃懷萱之繼承人)
共 同
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
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
。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
)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,是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核定之。
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查詢系爭
不動產之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,土地暨建物部分約為每平方公
尺新臺幣(下同)98,269元【計算式:(99,813+96,724 )÷2=
98,26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、停車位1 個平均約為【計算式:
(170 萬元+160萬元)÷2=165 萬元】,故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
格為19,400,933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。則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19,400,9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,808 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沈柏樺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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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不 動 產 之 內 容 │ 交 易 價 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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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(│⑴土地暨建物部分: │
│ │面積:2637.12 ㎡,建物部分之權利│ (70.83 ㎡+6.14 ㎡+6.47 ㎡│
│ │範圍:482/100000、停車位部分之權│ )×98,269元/ ㎡=8,199,565│
│ │利範圍:1/100000)暨其上同段3156│ 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│
│ │建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000 ○○ ○
○ ○區○○街00號8 樓,層次面積70.83 │⑶小計:8,199,565+1,650,000=│
│ │㎡、附屬建物陽台面積6.14㎡及雨遮│ 9,849,565元 │
│ │面積6.47㎡,權利範圍:1/1 ,含共│ │
│ │有部分同段3362、3363、3364建號及│ │
│ │停車位1 個) │ │
│ │(見本院107 年度重司調字第104 號│ │
│ │卷第25、66頁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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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(│4.94㎡×98,269元/ ㎡×1/278=│
│ │面積:1033.96 ㎡,權利範圍:1/10│1,746 元 │
│ │0000)暨其上同段3080建號建物(即│ │
│ │門牌號碼: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694 │ │
│ │巷27號,面積4.94㎡,權利範圍:1/│ │
│ │278 ,含共有部分3081建號) │ │
│ │(見同卷第25至26頁、第66至66頁反│ │
│ │面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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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(│⑴土地暨建物部分: │
│ │面積:2637.12 ㎡,建物部分之權利│ (68.72 ㎡+4.63 ㎡+7.02 ㎡│
│ │範圍:465/100000、停車位部分之權│ )×98,269元/ ㎡=7,897,876│
│ │利範圍:1/100000)暨其上同段3089│ 元 │
│ │建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000 ○○ ○
○ ○區○○街00號8 樓之1 ,層次面積68│⑶小計:7,897,876+1,650,000=│
│ │.72 ㎡、附屬建物陽台面積4.63㎡及│ 9,547,876元 │
│ │雨遮面積7.02㎡,權利範圍:1/1 ,│ │
│ │含共有部分同段3362、3363、3364建│ │
│ │號及停車位1 個) │ │
│ │(見同卷第73、114 頁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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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(│4.94㎡×98,269元/ ㎡×1/278=│
│ │面積:1033.96 ㎡,權利範圍:1/10│1,746 元 │
│ │0000)暨其上同段3080建號建物(即│ │
│ │門牌號碼: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694 │ │
│ │巷27號,面積4.94㎡,權利範圍:1/│ │
│ │278 ,含共有部分3081建號) │ │
│ │(見同卷第73頁反面至第74頁、第11│ │
│ │4至114 頁反面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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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計│ │9,849,565 元+1,746元+9,547,8│
│ │ │76元 +1,746元=19,400,933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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