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5號
原 告 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志銘
被 告 雲鄉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威漢
一、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貳萬伍仟貳
佰肆拾叁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萬壹
仟陸佰捌拾柒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丁于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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