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735號
PCDV,107,補,735,20180604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735號
原   告 EMPRO(THAILAND)LIMITED PARTNERSHIP.
法定代理人 MR. BANPOTE PASUTHARACHATE
訴訟代理人 洪瑞庭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振崇葉美玲
支付命令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7966 號)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萬6,800 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裁判費9,58
0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9,08
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