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1037號
PCDV,107,補,1037,201806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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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037號
原   告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麗娜
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
      林宗德律師
被   告 宸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丘宜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50,000 元(計算式:
1,400,000 +1,650,000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195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 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伊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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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宸田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田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