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7號
原 告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麗娜
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
林宗德律師
被 告 宸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丘宜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50,000 元(計算式:
1,400,000 +1,650,000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195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黃伊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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