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輛移轉登記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1001號
PCDV,107,補,1001,201806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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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001號
原   告 黃溢美
上列原告與被告朝建龍間請求車輛過戶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從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皆於法不合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五日內,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(即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-0
0號車輛辦理過戶登記與被告所得受之利益,並提出相關證據為
憑),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核算補正繳納裁判費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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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