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07年度,102號
PCDV,107,簡上,102,2018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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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  
上 訴 人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
被 上訴人 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麗卿 
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○六年度上字第七四四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上訴人依買賣契約關係,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之民 事訴訟,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744 號上訴人請 求被上訴人返還貨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而 上開事件目前仍在審理中尚未終結,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

法 官 蔡惠琪

法 官 謝宜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宜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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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嘉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