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07年度,20號
PCDV,107,消債聲,20,2018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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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
聲 請 人 何憶月
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律師
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
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
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
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主 文
債務人何憶月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 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。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。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。四、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 例)第14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業經鈞院免責裁定確定,則依消 債條例第144條之規定,自得為本件復權之聲請等語。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清算事件、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 號清算事件、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聲請免責事件等卷 宗查明屬實,堪信為真實。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之事由,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爰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




書記官 蔡忠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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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