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
聲 請 人 林昀萱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廖俐婷
附件:
一、請繳納聲請費新台幣(下同)1,000元。二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,870元(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8 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9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 :9人×43元×10份=3,870元)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,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 其債務,是以請聲請人「具體釋明」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。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、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?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?又 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 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?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 入切結書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,與所陳 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四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「最新」之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略)、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五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?是否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 路00巷00號之房屋?是否為自用住宅?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 所有權人為何,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第一類登記 謄本;如為租屋居住,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,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?如何分擔
家庭生活費用?
六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,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,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?又聲請人主張依 法扶養女兒呂欣澄,請就聲請人女兒每月所需扶養費11,000 元,提出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,並說 明分擔扶養呂欣澄義務之人為何,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,或 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。
七、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、子女、母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老年津貼、國民 年金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此外,聲請人自聲 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6月8日至今,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 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?如有,請敘明詳細情形(每月或 每週、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),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(姓名、住址、電話)、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 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八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「目前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(包括工 作地點、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、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、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、每次工作時數、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)。聲請人目前收入來源是否仍為打零工? 每月收入28,000元?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。若 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,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 多寡之薪資單。如有其他兼職收入,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說明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地點、單位名 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、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、 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、每次工作時數、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),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,及業主、雇主或聯 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,詳列來源製成清 楚之表冊,切勿省略、遺漏記載。
九、聲請人固業已提出「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」,惟仍補正下 列說明事項:
(一)餐飲費7,500: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,並說明計算方 式。
(二)雜支3,000元:請說明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?並請補正 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、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。十、聲請人表示名下有機車1輛(車牌號碼000-000),請提出機 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?如已報廢,亦請一 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。
十一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
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)。
十二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(地址:臺北 市○○路000號5樓)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「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」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
十三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 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?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6月7日起 迄今,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如有,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,據實向法院陳報【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 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權利得、喪、變更之情形】。
十四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6月8日 起迄今,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?或聲請人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?如有,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,暨其繫屬法院、案號、股別 及執行名義。
十五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