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臨時董事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07年度,22號
PCDV,107,法,22,2018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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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法字第22號
聲 請 人 新莊武聖廟
法定代理人 林俊德  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武聖慈善基金會
一、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武聖慈善基金
  會選任臨時董事事件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
 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:
 ㈠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董事有不能或怠於行使職
  權之事證(如已死亡,則應提出查證資料或除戶戶籍謄本;
  如已辭職,則應提出辭職書面;如有其他不能或怠於行使職
  權,亦應提出證明文件)。
 ㈡提出聲請狀附件六之13位臨時董事推薦人選之學歷、經歷、
  現職等資料,並陳報與相對人有無利害關係。
 ㈢相對人成立後之運作情形如何?最近1 期董事會董事任期之
  起迄時間?其後有無改選董事之情形?如有,改選日期、改
  選結果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宜遙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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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序號│ 姓 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1│ 劉國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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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│ 張喜財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3│李林金發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4│ 林昌盛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5│ 李炳坤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6│ 李丙丁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7│ 陳添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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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8│ 周五常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9│ 黃添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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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│ 邱永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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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