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22號
聲 請 人 新莊武聖廟
法定代理人 林俊德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武聖慈善基金會
一、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武聖慈善基金
會選任臨時董事事件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:
㈠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董事有不能或怠於行使職
權之事證(如已死亡,則應提出查證資料或除戶戶籍謄本;
如已辭職,則應提出辭職書面;如有其他不能或怠於行使職
權,亦應提出證明文件)。
㈡提出聲請狀附件六之13位臨時董事推薦人選之學歷、經歷、
現職等資料,並陳報與相對人有無利害關係。
㈢相對人成立後之運作情形如何?最近1 期董事會董事任期之
起迄時間?其後有無改選董事之情形?如有,改選日期、改
選結果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宜遙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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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序號│ 姓 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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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│ 劉國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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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│ 張喜財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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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│李林金發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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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│ 林昌盛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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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│ 李炳坤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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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6│ 李丙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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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7│ 陳添城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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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8│ 周五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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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9│ 黃添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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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│ 邱永偕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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