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期起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7年度,198號
PCDV,107,司聲,198,201806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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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198號
聲 請 人 曾美瑛 
      曾玉青 
相 對 人 曾莉晴(曾攀龍之繼承人)
      曾美華(曾攀龍之繼承人)
      曾慧馨(曾攀龍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:被繼承人曾攀龍(即債權人)與聲請 人(即債務人)間假扣押事件,經本院105年度家全字第50 號裁定准予在案。嗣被繼承人曾攀龍提起抗告,經台灣高等 法院105年度家抗字第132號裁定抗告駁回;原裁定命抗告人 (即被繼承人曾攀龍)供擔保金額,變更為新台幣300萬元 。惟被繼承人曾攀龍取得上開假扣押裁定後,迄未起訴。為 此,聲請人依法聲請限期命起訴等語。
三、經查:㈠被繼承人曾攀龍於民國107年2月9日死亡,以曾莉 晴、曾美華曾慧馨曾陳蘭曾美瑛曾玉青為其繼承人 ,惟曾陳蘭曾美瑛曾玉青為假扣押債權之本案請求被告 ,又曾莉晴曾美華曾慧馨未拋棄繼承,是應列曾莉晴曾美華曾慧馨為相對人,先予敘明。㈡被繼承人曾攀龍嗣 就假扣押之債權提起訴訟,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28號受 理。惟被繼承人曾攀龍嗣撤回起訴而視同未起訴,是聲請人 之聲請,核與前開規定相符,自應准許。
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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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