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56號
聲 請 人 陳婉琪
莊華英
陳逸軒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 時起三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民法第1174條第1 項、 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陳銘輝係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死亡 ,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,而聲請人於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 ,業據聲請人陳紫涵到院陳明,有本院107 年2月7日非訟事 件筆錄在卷可稽,惟聲請人遲至107 年1月8日始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權(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),顯逾3 個月 之法定期限,其聲請於法不合,無從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