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548號
聲 請 人 尋仲齡
相 對 人 陳許欵
陳建世
陳天宇
陳二鈴
陳麗秀
陳筱鈴
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,陳報遺產清冊。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,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樹木(男、民國00 年0 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債權人 ,被繼承人於102年2月22日死亡,相對人為其繼承人,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,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。三、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,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 繼承人,被繼承人於102年2月22日死亡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 之戶籍謄本、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。而聲請 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,亦有借據、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影本 附卷可憑。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,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