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簡聲字,107年度,111號
PCDV,107,司簡聲,111,201806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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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11號
聲 請 人 袁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天送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,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。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 明文規定。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天送為公示送達,查相對人之戶 籍所在地在新北市淡水區,揆諸首開法條規定,本件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 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66條, 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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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