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7年度,2488號
PCDV,107,司票,2488,2018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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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2488號
聲 請 人 翁火泳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愛莉任國全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
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 紙,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 票影本一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愛莉任國全發給本票准許強 制執行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 10日內補正本票原本,聲請人已於107年5月 7日收受該通知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未補正,應駁回其聲請。三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訟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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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