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
債 權 人 何育德
債 務 人 潘嘉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伍仟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