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7928號
PCDV,107,司促,17928,201806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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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28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
債 務 人 周淵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玖仟玖佰伍
  拾肆元,及其中壹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
  零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權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下稱「滙豐
   (台灣)」】業於民國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
   割規定,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、資產及
   負債分割予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依行政
  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
   00770 號函令,核准在案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
   規定,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,公
   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,
   特此敘明。
(二)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,帳號:000-00
   0000-000: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利息。
(三)詎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5 月4 日止,尚有新臺幣129,954
   元未繳款,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屢次催
   索均未清償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
   行之必要。
(四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  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   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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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