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28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
債 務 人 周淵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玖仟玖佰伍
拾肆元,及其中壹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
零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權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下稱「滙豐
(台灣)」】業於民國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
割規定,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、資產及
負債分割予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依行政
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
00770 號函令,核准在案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
規定,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,公
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,
特此敘明。
(二)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,帳號:000-00
0000-000: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利息。
(三)詎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5 月4 日止,尚有新臺幣129,954
元未繳款,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屢次催
索均未清償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
行之必要。
(四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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