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7679號
PCDV,107,司促,17679,20180628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7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彭士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陸拾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彭士華於民國106 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
   (下同)23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106 年07月26日起至民
   國113 年07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
   17.06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  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  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  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   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6月21日止累計228,
   660 元未給付,其中216,224 元為本金;11,578元為利息
   ;85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  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
   息。
(二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  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   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1767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彭士華 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7.06%│
│  │216224│     │6月22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