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7423號
PCDV,107,司促,17423,201806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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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23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
債 務 人 蘇士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陸拾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蘇士原於民國105年05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
  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
  約定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
 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
 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
  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
  三個月(含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延滯連
  續三個月以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
  限。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下同﹞61,660元(含本金5
  8,431元、利息3,229元)及其中58,431元自民國107年05月16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相對
  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 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
  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(三)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
  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
  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
  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
  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
  明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1742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蘇士原  │民國107年05 │清償日止 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58431 │     │月16日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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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