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7312號
PCDV,107,司促,17312,201806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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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12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
代 理 人 陳啟成
債 務 人 呂玉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仟貳佰壹拾伍萬零
  捌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
 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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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