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98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非訟代理人 劉仲恒
債 務 人 謝林秋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叁拾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點五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
銀行(詳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
。
(二)緣債務人謝林秋香於民國104年2月11日,向聲請人借款
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整,並訂立約定書乙紙,約明利息及違約
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(如證物)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
詳如請求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償, 雖經催討,均未見
效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