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6855號
PCDV,107,司促,16855,2018062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55號
債 權 人 鐘守宏
債 務 人 蔡宗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元,及自民國一
  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百計算之違約金。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