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2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陳樞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陸佰零捌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樞文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1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07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
7年06月13日止累計155,170元正未給付,其中152,911元為
本金;1,769元為利息;4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陳樞文於民國106年03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06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0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6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
7年06月13日止累計93,242元正未給付,其中91,289元為本
金;1,453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陳樞文於民國105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12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21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
7年06月13日止累計250,196元正未給付,其中249,676元為
本金;52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
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16828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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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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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樞文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1.07%│
│ │152911│ │6月14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樞文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.06%│
│ │91289 │ │6月14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陳樞文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.21%│
│ │249676│ │6月14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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