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78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李威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,及其
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
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期當
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、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、
延滯第三期( 含)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,違約金每遇
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李威良於101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
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07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9,626元整未為
清償(含手續費550元整、消費款37,633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
款總餘19,881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862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
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
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
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57,514元整自107年0
6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,另以每
月為一期,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: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
00元整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,延滯第三期當期收
取500元整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
時,以三期為限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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