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6313號
PCDV,107,司促,16313,201806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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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1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連永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
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連永強於民國99年0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,000,
  000元,約定自民國99年08月11日起至民國107年08月11日止
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14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7
  年06月11日止累計1,019,478元正未給付,其中999,906元為
  本金;18,579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  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  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1631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連永強 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7.14% │
│  │999906│     │6月12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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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