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93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王雅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壹佰壹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王雅梅於民國93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(帳號:4311780148566105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、3 、4 、5 所示之本金及利
息,暨自民國107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5
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(下同)976 元。已結
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
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
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
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三百元,連續
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
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 元計算);
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
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
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手
續費:每卡200 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
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
:每次每份100 元。
(二)緣債務人王雅梅於民國100 年5 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
信用貸款(帳號:4636705709517005),詎債務人逾期未
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7 、8 、9 所示之本金
及利息,暨自民國107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
年5 月18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363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
利息8,920 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
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
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三百元
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,連續三期
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
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
之借款利息。
(三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16293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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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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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王雅梅 431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│8416元│1780148566│05月 19日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 │105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王雅梅 431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│13882 │1780148566│05月 19日 │ │點二九 │
│ │元 │105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王雅梅 431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│15531 │1780148566│05月 19日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元 │105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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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5│新臺幣│王雅梅 431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55272 │1780148566│05月 19日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105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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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7│新臺幣│王雅梅 463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八點│
│ │97034 │6705709517│05月 19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005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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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8│新臺幣│王雅梅 463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六點│
│ │165014│6705709517│05月 19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005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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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9│新臺幣│王雅梅 463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四點│
│ │211706│6705709517│05月 19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005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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