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6054號
PCDV,107,司促,16054,2018061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54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
債 務 人 蔡玉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陸仟貳佰伍拾伍
  元,及其中肆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
 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
 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  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