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851號
PCDV,107,司促,15851,2018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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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51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
債 務 人 孫麗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叁拾伍元,及自
 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89193172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
  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7年02月止,共
 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2,435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966592833、89193172。
  釋明文件:欠費設備清單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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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