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0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債 務 人 趙偉凱即陳素月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素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玖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
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八計算之
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按期計付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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