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3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吳佩珊
債 務 人 梁麗珍
一、債務人吳佩珊、梁麗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
壹佰玖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吳佩珊前就讀國立台灣藝術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
人梁麗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
7 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19,940 元,約定應於
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
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
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
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
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
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吳佩珊自民國107 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
務,迄今尚欠本金23,196元未還,經債權人催討未果,依
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梁麗珍既為連帶保證人
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15637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佩珊、梁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民國107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23196 │麗珍 │1月01日起 │5月09日止 │一五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 │ │5月10日起 │ │一五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佩珊、梁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23196 │麗珍 │2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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