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250號
PCDV,107,司促,15250,201806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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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5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鄭水仙即錢鄭水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壹拾捌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鄭水仙即錢鄭水仙於民國93年07月05日起陸續向
   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
   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
  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
   卡契約等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
   計新臺幣95,918元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
   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
   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
   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。
(二)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
  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
   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1525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鄭水仙即錢│自起息日民國│至民國104 年│年息百分之20 │
│  │45767 │鄭水仙  │94年12月1 日│8 月31日止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4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9 月1 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鄭水仙即錢│自107年05月2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14764 │鄭水仙  │1日起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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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