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4878號
PCDV,107,司促,14878,2018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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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878號
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
債 務 人 黃閔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捌拾肆元,及自
 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
  門號: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(原門號為000
  0000000)使用至民國104年11月23日止,積欠電信費用共計
  新臺幣48384元整,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尚積
  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,實有督促其履行
  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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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