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878號
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
債 務 人 黃閔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捌拾肆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
門號: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(原門號為000
0000000)使用至民國104年11月23日止,積欠電信費用共計
新臺幣48384元整,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尚積
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,實有督促其履行
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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