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4780號
PCDV,107,司促,14780,201806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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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80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債 務 人 謝采緁即謝松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捌仟零叁拾
  捌元,及其中壹拾叁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
  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
 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
  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
  以上者,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。並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6   月   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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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