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63號
債 權 人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
債 務 人 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榮貴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
債 務 人 品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( 即品智機電工程股份有限
公司)
法定代理人 崔駿宇
債 務 人 羅友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肆拾壹萬柒仟玖
佰零伍元,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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