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4182號
PCDV,107,司促,14182,201806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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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82號
債 權 人 呈祥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傅賢勇
債 務 人 顏錦銘即源銘實業社
債 務 人 日勝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錦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壹萬貳仟零捌拾
  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惟本件利息須
  自退票日起算,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聲請駁回,如不服該
  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6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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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呈祥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日勝鋼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