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82號
債 權 人 呈祥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傅賢勇
債 務 人 顏錦銘即源銘實業社
債 務 人 日勝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錦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壹萬貳仟零捌拾
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惟本件利息須
自退票日起算,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聲請駁回,如不服該
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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