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3850號
PCDV,107,司促,13850,2018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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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50號
債 權 人 林易潔
債 權 人 蔡宜廷
債 權 人 許靖稜
債 權 人 楊植次
債 權 人 黃省吾
相 對 人 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恆村
法定代理人 王士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易潔新臺幣(下同)壹佰柒拾萬元,及
 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宜廷新臺幣(下同)叁萬捌仟元,及自
 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靖稜新臺幣(下同)伍拾陸萬貳仟伍佰
 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植次新臺幣(下同)陸拾肆萬元,及自
 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應向債權黃省吾人新臺幣(下同)叁拾捌萬伍仟元,
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
 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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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