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3516號
PCDV,107,司促,13516,201806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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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16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蕭智中
債 務 人 魏莉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陸萬壹仟零肆拾
  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
 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佰貳拾叁萬壹仟叁
  佰壹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
  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違約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  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 6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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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