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2717號
PCDV,107,司促,12717,2018062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17號
債 權 人 李春子
債 務 人 陳惠珍(即千潤工程行,已停業)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戶籍址設於 雲林縣,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 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,本 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