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74號
債 權 人 潘招鳳
債 務 人 蔡焜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陸萬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
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
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
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