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1465號
PCDV,107,司促,11465,2018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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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65號
債 權 人 山頂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清發
債 務 人 長珅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來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貳拾萬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  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陸拾伍萬柒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  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陸拾貳萬伍仟柒佰元,及自民國
 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  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叁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
  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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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長珅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山頂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