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1343號
PCDV,107,司促,11343,201806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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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43號
債 權 人 桃品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慶玄
債 務 人 台灣星錡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捌拾玖萬零陸佰
  肆拾玖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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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星錡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桃品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錡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品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