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71號原 告 曾顯堯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 曾郁方訴訟代理人 柯萱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17日上午11時整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芝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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