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6年度,463號
PCDV,106,重訴,463,2018060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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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463號
上 訴 人 陳進育
被 上訴人 曾呂阿月
      曾郁翔
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463 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
仟參佰貳拾肆萬參仟陸佰捌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玖萬貳
仟玖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徐玉玲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乃瑩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6   月  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雅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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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