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買賣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6年度,161號
PCDV,106,重訴,161,201806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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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61號
上 訴 人 鈦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國興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飯田 金株式会社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
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485萬3,021元(即本訴日幣4,654萬8,438元+反訴日幣
772萬8,979元=日幣5,427萬7,417元,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
出匯率1元日幣對新臺幣0.2714元計算即相當於新臺幣1,485萬3,
021元,54,727,417×0.2714=14,853,021)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21萬4,15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德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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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鈦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