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4122號
PCDV,106,訴,4122,201806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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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4122號
原    告 徐桂花
被    告 莫貫韋
兼法定代理人 莫英元
       謝美琪
被    告 葉煥羽
兼法定代理人 葉茂青
       陳秀霞
被    告 趙佑荏
兼法定代理人 趙海南
       黃瑞娩
被     告 張修誠
       張益嘉
兼 上一 人
法 定代理 人 張明為
       高雅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一0三七號、一0七年度原訴字第一六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
一、查本件莫貫韋葉煥羽趙佑荏張修誠張益嘉涉有詐欺 犯罪嫌疑,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,現分 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037號、107 年度 原訴字第16號審理中,而該犯罪嫌疑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,非俟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沈柏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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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