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91號
上 訴 人 李亦耘
被上 訴 人 蘆洲保和宮
法定代理人 李重信
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9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
件,經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
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3萬6000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842
9元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何嘉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