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2750號
PCDV,106,訴,2750,201806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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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275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 陳見成 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  黃正樺 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5 月
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1,7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,745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馨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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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