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5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見成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 黃正樺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5 月
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1,7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,745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梁馨云